-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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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这是这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就要做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际密切结合起来,既要求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则,又要求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制定法律时,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广泛的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者法律制定工作,使立法工作真正建立在总结人群众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法律的性质就会改变;但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出灵活的规定。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但没有灵活性,原则性也不能得贯彻和落实。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指的是一个法律文件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就不能轻率地予以变更。如果朝令夕改,废立无常,就会损寄存器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指的是被取代了的那个法律和新法律之间的承接关系。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是相对的,因为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社会发展变化了,法律也要相应原变化,适时地进行立、废、改,否则就不能发展法律就有的作用。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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