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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无罪过事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24 15:54:05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事件;二是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意志因素,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认识因素,因此都欠缺罪过要件。

  不可抗力事件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根据该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能抗拒: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不可能排除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抗力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与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能抗拒,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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