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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意外事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24 15:53:18

 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它也有三个特点: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不能预见: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在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同之处在于在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事件中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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