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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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间,即2年。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债权人、债务人等。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 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各人都无权做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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