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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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的一个重点知识,也是事业单位考试民法高频考点之一,在单选、多选题中屡屡出现。但是考生对于此制度的掌握并不是非常全面,有深度,存在着只是盲区,今天我们通过一道比较有代表性的题目来辨析,掌握此一知识点。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所谓善意,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此外,合理价格应该考虑合同转让时的市场价或者商品指导价格,在市场价左右进行浮动是合理的,如果明显在市场价30%上下浮动甚至更多,那么肯定不属于合理价格。
因此本题中,乙最初占有相机是基于和甲之间的借用关系,未经甲同意擅自高于市场价将相机卖与不知情的丁,属于无权处分,当实现交付以后,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此时无论甲是否同意,相机的所有权属于丁。不久后乙将这部相机买下,所有权又因为丁和乙之间的买卖关系,当相机交付与乙时,所有权转移给了乙,因此答案选B。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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