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解放军文职 > 解放军文职专业 > 法学

2020年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学最新知识点整理: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6 21:14:08

知识点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属):

(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答案】错误。解析:因为 根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答案】CE。解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考的,所以当时运用的事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继承法规定。《继承法》规定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不正确。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正确。解析: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说法正确。
 

知识点2:继承的顺序,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②代位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产的概念: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 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责编:刘曦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