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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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
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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