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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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威胁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
【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色情动作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单纯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就是着手。
【隔离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如果是邮寄物杀人,则看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与目的实现与否无关: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间接目的犯中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证明,只要已经着手但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侵害犯:发生了危险结果但无侵害结果时,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险犯:用特定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结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结果是控制航线。
具体危险犯:如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以行为人控制危险物质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要发生替代结果为既遂,否则属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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