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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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犯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如抢劫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2)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如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但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
2.量刑规则
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某个量刑规定时,才能按该规定量刑。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未取得财物的,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绑架之后,又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被害人被救活的,适用“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
2016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特别注意:意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仅骗到数额较大财物的,适用诈骗“数额较大”的法定刑。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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