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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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1.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2.其次判断着手后犯罪是否得逞: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3.判断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
(1)尚未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意志以内的原因:犯罪中止。
(2)已经着手但没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意志以内的原因:犯罪中止。
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3)已经着手、并且得逞了:犯罪既遂。
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行为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结点(不等于既遂)。犯罪预备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终局性停顿,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实行阶段至既遂之间的停顿,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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