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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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原则上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高的,则应认定为重罪的未遂。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3.在考查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时,常考具有包容评价关系的两个犯罪构成。
当行为人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要注意运用包容评价思维。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是主观想犯A罪、客观犯了A+B罪,还是主观想犯A+B罪、客观犯了A罪,在结论上至少构成A罪的既遂。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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