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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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认定
1.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定性比故意犯罪实行行为缓和
当过失行为保护了优越的法益或损害了没有必要保护的法益不成立过失犯,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失犯也有作为犯也有不作为犯。过失行为也要求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如果结果不可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2.信赖原则与危险的分配
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会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负责任。对幼儿、醉酒者、残疾者不能信赖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为。当他人有采取不适当行为的先兆时,不应当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
3.监督过失:仍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监督者缺乏对被监督者行为的监督造成的监督过失。(许多玩忽职守犯罪便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者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4.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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