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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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1.直接故意认识因素:
(1)一般认识内容:要求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实质的违法性),而非形式违法性。
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即自身行为的物理性质、内容、作用、危害结果等。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或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的一般观念)做出判断的要素。只需认识事实属性,无需认识法律属性。
(3)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的客观事实,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的超过因素等,只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2.直接故意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论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属于直接故意。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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