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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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
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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