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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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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