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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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性质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责任要件);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3.因果关系的二分法
因:对实行行为的要求。果:对实害结果的理解(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结果)。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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