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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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应为)
2.作为的可能性。(能为)
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1.形式的义务根据
(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
(四)结果回避可能性
(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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