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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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判断
1.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被害人自陷风险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如果被害人满足:主观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如果行为人满足:主观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对危险有控制能力,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无效。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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