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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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分类
1.从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从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预备行为。
【区分】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意义
(1)认定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要求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并且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导致结果不能认定为既遂(一般认定为犯罪预备、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2)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实施预备行为之后着手实行之前出于意志以外原因而停顿是犯罪预备,在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前出于意志以外原因而停顿是犯罪未遂。
(3)区分正犯与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实行行为、能够承担该罪刑事责任的人是正犯;未实施实行行为的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4)认定罪数。通常一个实行行为(自然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有可能被认为是另一罪的预备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数个实行行为触犯数罪,可能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数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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