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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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法与责任
1.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
2.行为方式:(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有罪。使有罪者不受追诉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释放。(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责任形式:故意,且必须具有徇私、徇情目的。只要排除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的。
4.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成立徇私枉法罪。与具体的职务权限无关:包庇罪。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徇私枉法论处。未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人员与一般公民通谋,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一般公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应认定为重罪徇私枉法罪的共犯。一般公民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或指使司法工作人员不积极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一般公民构成此罪的共犯(教唆犯)与妨害作证罪的想象竞合。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徇私枉法,一般公民以妨害作证罪论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使无罪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想象竞合,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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