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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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泄露的方法:包括提供阅读、准许复制、交谈、通信,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在报刊上、网络上披露、张贴等。
3.罪过形式:对泄露国家秘密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过失的,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关系。合法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向其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明知对方是间谍人员而为其提供国家秘密,使其泄露的,构成间谍罪。不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抽象事实错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于国家秘密没有合法掌握权的人,单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因涉及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宜从一重罪处断。
故意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以盗窃的故意窃取了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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