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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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1.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2.客观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
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财物作为报酬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成立行贿罪。
3.行为特征
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让受贿人知晓的,也可以是不让受贿人知晓的,只要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或者对方上交组织部门,行为人都成立行贿罪,只是未遂。给对方行贿,对方予以接受,是行贿罪的既遂。
4.责任形式:故意,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上是否谋取了或行贿时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的,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1)不正当利益的内容:内容违法。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程序违法。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当竞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在行贿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3)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5.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依照坦白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用立功相关规定,直接按照本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行为人在被追诉后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成立重大立功的,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仅成立一般立功,则既适用本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适用立功的规定。
6.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数罪并罚。
7.定罪数额:3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该数额是定罪数额或入罪门槛数额。这一点与受贿罪的“3万元”不同。
8.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不是彼此的帮助犯或教唆犯,都属于实行犯。但存在仅一方成立犯罪的情形。因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仍是索取贿赂。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接受者成立受贿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9.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行贿后又以恐吓手段索回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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