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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01 16:12:0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只要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人,均可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

2.在职时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要求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如果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受贿罪)论处。

3.离职时的受贿:只要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成立犯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否则,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不要求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否则,与行为主体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注意】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约定离职后再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成立受贿罪。没有约定而在离职后接受对方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职时谋利、离职后收钱)区别,在职时谋利为受贿罪,离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的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利用人身关系影响;斡旋型受贿罪是利用职位影响。

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系密切人,以国家工作人员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幌子,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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