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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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制宪主体:人民;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两个: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人常。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区制定的经全人常批准生效;州县制定的经省级人常批准生效。
7、经济特区的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人常。
8、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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