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犯罪未遂条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01 15:53:55
犯罪未遂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含义: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着手是区分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临界点,预备产生着手之前,预备是对法益产生一定威胁,而不是产生实际现实、紧迫的危险,而且着手不是一个具体明确点,而是一个模糊的,每个犯罪具体的着手也不同,所以通过不同的犯罪去区分什么是着手。
(2)考点:着手是区分预备和未遂要点
案例:张某打算盗窃1单元302室财物,在进入单元楼时,由于技术不佳门未撬开,此案例中张某未着手,因为并未对财物产生现实紧迫危险性。如果案例改变为张某在撬302室的房门为撬开时,此时案件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之前由于针对的是1单元的门所以未产生紧迫危险,而现在针对的是302房间此时就对里面的财物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着手主要看某一个犯罪中是否侵害了该罪的实际法益,进而来看犯罪进入到了什么阶段。
2、犯罪未得逞
(1)含义:没有达到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未得逞是针对于犯罪完成形态既遂来说的,一个犯罪如果构成既遂就不能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且未得逞并没有强调没有导致损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考点:是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案例:张某杀妻,用刀将妻子刺了5刀倒在地上,此时妻子血流不止,那么这个案件里面故意杀人的结果并未出现死亡的后果,所以没有达到犯罪的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该案例就是犯罪的未得逞的情况。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含义:意志以外主要强调欲而不能,即想去实施但是不能继续进行,在这部分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一下什么叫意志以外,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结合考试中常常出现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强烈反抗、第三人出现、以及自然力破坏等等,这些因素的出现导致犯罪嫌疑人想要继续实施犯罪但是却不能进行下去,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2)考点:此部分主要是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案例:张某想性侵喜欢的小姑娘,打算趁着小女生不备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小女孩的激烈反抗,将张某打成重伤,此时张某在这个犯罪中属于想继续犯罪但是由于被害人强烈反抗,属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的,此时不能实施犯罪了这就是犯罪的意志以外。
或者张某打算杀了他的仇人,在拿起刀刺向王某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晕血,行为未实施完成,最后并未完成犯罪,此案例中是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导致的犯罪结果未完成,所以都算是意志以外的因素。通过详细分析犯罪未遂的三个构成要件,完成对犯罪未遂的把握,进而能够做出更加准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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