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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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的一种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是牺牲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以保证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旨在协调所有权的维护与交易的便捷。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1.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善意取得须满足以下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所有权已经转移
2.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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