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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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量情节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所依据的各种情况。考试常考的是不予处罚的情节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这里可以使用口诀来记忆:“不罚小孩精神病,情节轻微已纠正。”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考试时候需要区分清楚什么时候不予处罚,什么时候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给大家建议的是牢记住不予处罚的情节,剩下的用排除法即可。
二、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方面我们需要记住时间,另一方面还需要记住,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2年是指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未被发现。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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