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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历史复习方法: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

2020-04-11发布者:haha大小:19.59 KB 下载:0

高二历史复习方法:怎样在史料体系中理解历史的细节和碎片 陶渊明诗云:"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学者之间的往复论辩,是推动研究不断走 向深入的重要途径。所以当我看到胡铁球教授的回应文章时,非常高兴。不过拜读之后, 原有疑惑并未消失,不揣谫陋,再提出来讨论一下。 针对我关于"准确把握历史的细节和碎片"的说法,胡教授补充说:"但细节或'碎片'的 理解与解读,需放在史料体系中去,仅依靠一段单独文字来理解,往往会误读。"对此我很 赞同,但也想进一步说明两点:一是所谓"史料体系",本就是由细节和碎片拼成,如果对 细节或碎片的理解原本有误,恐怕也不易构成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史料体系";二是即使 要放在"史料体系"中理解,也应以文本自身为基础。解读史料最基本的原则,恐怕是要根 据文本所处的具体语境,认真分析上下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将来源不同的史料联系缀合 或是给史料增添其本身并未呈现的意义时,一定要格外谨慎小心。 这里首先针对我在上篇文章中提到、而胡先生着力辨析的两段关键史料,再多啰嗦几 句。 一是作者为证明"解户歇家"而引用的于成龙的一段话:"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犯法 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其在省会府城者,外府州县解钱粮,则包揽 投纳使费,更有洗批挪移之弊;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扛帮之弊。"胡教授指 出,要理解这段话,就必须参考于成龙另一段话:"嗣后原告上控,即发江夏县押,歇家解 本犯回籍,查实取收管回报,另行起解候审。"他认为,将两段史料相对照,"'解人犯'的主 语无疑是歇家,但高先生隐掉这一史料,所以出现了歧义"。需要说明,我绝非有意隐掉这 一史料,而是确实看不出出自于成龙不同文章的两段话之间有何关联。后一段话见于《于 清端政书》卷 2《请禁健讼条议》,是让某个具体的歇家押解由其担保的某个具体的犯人 , 这正是歇保的职责之一,对此我毫无异议;但我认为,这与 "解户歇家",即类似"防夫"那 样专门负责押解人犯的角色,恐怕并不是一回事。于成龙所说前一段话,见于同书卷 7 《兴利除弊条约》,是整体谈论省会府城的歇家,并不涉及某个歇家与犯人之间的对应关 系,与后一段话语境不同,我觉得似无必要放在一起相互参证。而且于成龙所说前一段话 我觉得语义自足,"解钱粮"与"解人犯"是两个并列的分句,而"外府州县"是二者的共同主 语,实在不明白"歇家"从何而来。此外,回应文章将这段话录为:"省会府县歇家最为作奸 犯法之薮,故定例,歇家与衙蠹同罪,法至严也……解人犯,则包揽打点行贿,更有主唆 扛帮之弊。"由于把"其在省会府城者,外府州县解钱粮,则包揽投纳使费,更有洗批挪移 之弊"这个重要语句"隐掉"了,"解人犯"的主语便由"外府州县"变为"省会府县歇家",容易 造成"歧义"。 二是胡教授为证明"兵歇家"而引用的戚继光的一段话:"传谕口令、抄誊文字,仍要一 字一言,不许增减及别添祸福之说。每传毕,差巡视旗于街上,或歇家,唤二三个军来问 之,照不知条内,查治所由。"胡教授指出:"按明代以前的书写方式,若是'巡视旗'在'街 上''歇家'抽查问责,则断不会出现'或'这个字,这个'或'字,就表明了'歇家'与'巡视旗'同样 具有抽查问责的职能,高先生的解读违背了古代的书写方式。"对这句话反复参详,我觉得 分歧似乎与"书写方式"并无关系,关键区别在于:我把这句话中的"歇家"理解为场所,即 士兵居住的客店或人家;而他把"歇家"理解为人物,即士兵居住的客店的老板。这两种含 义的"歇家",在当时文献中都可见到,要视上下文而定。以这句话所出的《练兵实纪》为 例,共六次提到"歇家",本句出自《练胆气第二》之"信口耳",该卷"辨真操"还提到一 次:"殊不知教场操练,不过明金鼓号金……此等事不是在人家房门院墙内做得,故设教场 操练之。平时在各歇家之时,若肯心心在当兵……何尝不是操练也。"其他四次集中见于 《练营阵第六》之"拟驻宿"一段,此处只节录一次:"所至地方,如系安野营,另见'野 营'款下。如当入人家安插,各兵前行至城外空所……各队总起身执旗进城,寻讨歇 家。"我以为,这六次提到的"歇家",皆当解作"居住场所"。 此外,作者在文章开始指出,拙文所选的几个问题,他"并没有深挖,只是作为现象提 出,加起来不足 2000 字,不到《明清歇家研究》篇幅的千分之三"。我不太明白这 2000 字的确切所指,可能是指书中论述歇家在各衙门设置情况的部分吧。若如此,我想做一点 解释:关于歇家担任歇保、揽纳钱粮等等,前贤或多或少皆曾论及,似乎也无异议,而"职 役"性歇家、"解户歇家"等则是胡教授的独到见解,故针对这些稍作辨析,绝非故意挑选 其"没有深挖"的部分来谈。 其实,讨论某条史料的含义,似乎与其在书中占多大比例没有关系,既然说到这里, 我想到当时拜读该书时,在这"千分之三"之内和之外,还都发现另外一些令我困惑的史料 解读问题。以下列举几例。 首先说"千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比如在论述"职役"性歇家时,除"在京法司歇家""兵歇 家"外,还举出"国子监歇家"。"据《钦定国子监志》载:'国子监当该典吏四名……宛、大 二县分拨水夫二名,东西厢各一人,朝房一人,歇家十名,答应、收粮小脚十二名,搬送 粮米,仍充本监一应公使。'并规定:'寄籍匠民家,自支水夫,量与工食,看朝房歇家、小 脚俱无工食。'明代国子监设有歇家这一'职役',其职责是'看朝房',显然与歇家提供食宿服 务的功能有关。"《钦定国子监志》这些内容抄自《明太学志》,但将原书分段并列的各种 徒役连抄成一段,因而容易造成断句和理解错误。检核《明太学志》可以看出:"看朝房一 人"单为一段,下接一段为"歇家一十名,答应收粮小脚一十二名,搬送粮米,仍充本监一 应公使,俱无工食"。这说明两点:其一,"看朝房"与"歇家"是两种并列的役目,因而歇家 与"看朝房"无关;其二,《明太学志》对各种徒役的数量、来源和工食都有具体说明,但 对放在"徒役"部分最后的歇家、答应收粮小脚,并未说明来源(按,胡先生引文 "宛、大二 县分拨水夫二名……",其中"宛、大二县分拨"似应连属上文"刷印匠四名",与下文水夫、 看朝房、歇家等无关),并特地说明"俱无工食"。笔者认为,国子监确有歇家,其性质与 仓场歇家相似,是否算作"职役"还值得斟酌。 再说"千分之三"之外的部分。比如他认为歇家利用其赋役征收功能介入司法领域,其 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嘉靖时期,考察去任官员之'贤否得实'则需'取具歇家':'布、按二司, 府州县佐贰官并各正官,以事不在任者,行令巡按御史严核贤否得实,劾奏转行提问,拟 罪发落,奏报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家,结状务听说事面纠, 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此则材料中的歇家显然不是一般的客店老板,而是包揽 赋役征收或包交的歇家,官员是否有贪污行为,他们是清清楚楚的,所以考核官员的'贤否 得实',要'取具歇家',以证实其清白。歇家包揽赋役的现象相当普遍,并非出现在某一地 区或某一省……这也再次说明歇家参与司法是以其赋役征收功能为前提的。"所引文字出自 许相卿《论朝觐考察》,但胡教授的标点和解释似可斟酌。笔者认为,许氏此疏是针对朝 觐考察不问贤否、过于宽松而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涉及两种情况:前半段是针对"以事不在 任"的地方正佐官,许氏建议行令巡按御史"严核贤否得实劾奏",这与歇家没有任何关系; 后半段是针对已经朝觐在京的官员,"仍敕吏部,将应该考察官员,预先案仰该城,取具歇 家结状,务听说事面纠,以昭赏罚,以示劝惩,方听其去"。朝觐官员至京,必然要找地方 住宿,此即其"歇家"。许氏的建议是要求接待朝觐官员住宿的歇家,向本城御史、兵马司 出具"结状",保证朝觐官员在接受"说事面纠"之前,不得擅自离去。这种歇家,恐怕正 是"一般的客店老板",似乎并无证明官员在任是否清白之职能,当然与赋役和司法也没有 什么关系。 又如,胡教授在讨论歇家与官吏结成利益联盟时,特别指出:"歇家利用官员的污点迫 使其听从指挥,当结成利益共同体后,他们又千方百计为地方官员开脱责任,甚至歌功颂 德,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隆庆五年十一月,高拱在《参处崇明县民黄善述等保官疏》 中言:'看得崇明县民黄善述、施泰然、张堂、龚九衢、袁时化、郁倬、钮尧、沈大鲸奏保 县丞一节……今崇明县县丞孙世良考语甚下,且见被告讦,本部因推王官以示劣处,而黄 善述等乃踵袭敝风,连名奏保,抄出本部唤审,乃寂无一人,乃于通政司查出各歇家姓名 行兵马司拘审,又寂无一人,而歇家者,固鬼名也……'。从高拱所反映问题来看,歇家奏 保孙世良这种案件,不是什么稀罕事……且指出黠狡之民为黠狡之官'称颂功德,以为公 论'的风气很盛,从中可以看出歇家与地方官吏的另一种生存之道。"明代是否盛行歇家为 地方官歌功颂德的风气,笔者没有研究,但这段话恐怕不能作为证明。事情原委是:"崇明 县民"黄善述等八人奏称该县原任县丞孙世良"廉谨爱民,乞恩超补",此件转吏部处理,吏 部欲找人核对,却一个也找不到,赶紧让通政司查出八人所报歇家,然后令兵马司拘审, 却发现所报歇家都是虚构的。可以看出,奏保孙世良者为"崇明县民",没有任何文字提到 他们是"歇家",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到京;而尽皆"鬼名"的歇家,即使真的存在,显然也是 京城一般的客店老板。 最后重申,本文只是围绕《明清歇家研究》对一些史料的解读提出一点个人看法,并 非针对该书的全面评论。事实上,明清史料浩如烟海,古今语言差别甚大,出现一些误读 误解是难免的。我相信,在我个人的研究中,错解史料之处绝非鲜见。遥想当年,经君健 先生在《历史研究》发表《校对一条史料》,对前贤有所批评;先师许大龄先生随即发表 《读〈校对一条史料〉》,与经先生商榷。时过将近半个世纪,经先生仍感念不已,在 《经君健选集》后记中写道:"许大龄先生的批评使我深受教益。吃堑中长智。这篇东西时 刻在提醒我,做学问必须严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首部专著《中国家族法论》出版后,中 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陞给予严厉批评。十几年后滋贺先生在《中国家族法原理》序言中表 示:"先生再三执笔提出严厉的论难,对此无论如何也应当道谢,如果说正是在经受这些批 评而想要站直了的努力之中本书才得以产生出来,恐怕也非夸张。"前辈学者对学术的执着 与热诚,着实令人感到钦佩,我们也理应在相互交流、相互论难中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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