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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影响_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内容

2020-03-26发布者:郝悦皓大小:71.05 KB 下载:0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影响 《政治联盟条约》确定了政治联盟的基本目标。为便于推行共同外交与 安全政策,条约在决策方式上规定对某些决定可采取特定多数制,这是对至 今实行的每项决定必须一致通过这一规定的重要补充。条约还准备把西欧联 盟变为一个地区性防御机构,作为政治联盟的组成部分,实施与防务有关的 决定。在防务问题上,由于英国反对建立欧洲独立财务体系,主张西欧联盟 只作为北约的补充,而法德则主张把西欧联盟作为欧共体的防务机构,结果 条约规定,把西欧联盟建设成欧共体的防务机构,负责制订欧洲的防务政策 , 同时与北约保持一定联系。条约还规定用 5 年时间让西欧联盟与北约把包括 后勤在内的各项工作统一起来。 《经济联盟条约》确定了经济和货币的最终目标,规定至迟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成立欧洲中央银行,并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实行单一货币。按原先计 划,如到 1996 年,有 7 个国家符合规定的经济标准(通膨率在 5%以下,财 政赤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 3%,公共债务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 60%),便 于 1997 年实行单一货币,但需由 12 国多数表决通过。条约规定,如届时达 到上述标准的不到 7 国或多数表决未能通过,那么达到标准的国家至迟于 1999 年 1 月 1 日放弃本国货币而实行单一货币,其他国家待达到标准后参加。 实行经贸联盟的目标意味着成员国把货币决策管理的自主权转让给欧洲 中央银行,这个超国家机构将承担起行使成员国货币主权的职能,以确保价 格稳定及实现统一大市场在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整体利益。 《马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一次突破性的进展,它表明欧共体 将朝着一个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等多种职能兼备的联合体方向发展。因 此,《马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介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调 1991 年 12 月 9~10 日, 第 46 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 特举行。经过两天激烈辩论,终于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 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 赫特条约》。 1992 年 2 月 7 日欧共体 12 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 式签订了该条约,按计 划 1992 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序, 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这一条约是对 《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 标与步骤,最迟于 1999 年 1 月 18 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 实行共同的对 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共体一体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与 货币联盟条约)的目标是: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 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 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政治 联盟条约》是一重大飞跃。 1990 年 4 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目标是:实行 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 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内容 (一)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期限为 1990 年 7 月 1 日至 1993 年要求实现资 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第二阶段: 从 1994 年 1 月 21 日开始, 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 ——欧洲货币 机构。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阶段:最 早于 1997 年 1 月开始,最晚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将逐步建立“真正的” 统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 裁理事会任命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第三阶段的权利。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这一政策将取代“欧洲政治合作”:在欧共体最重 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 (实施共 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 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三)欧洲公民身分: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 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 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四)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 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 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五)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 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 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六)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 地位增强 。 (七)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 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八)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 地区。 (九)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 (教 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 些公约。 (十)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走韦涉及此 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 年以来,丹麦对 《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国家 原欧洲共同体 12 个国 比利时 丹麦 原西德 希腊 西班牙 法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英国 1995 年 1 月 1 日加入国 芬兰 奥地利 瑞典 2004 年 5 月 1 日加入国 斯洛伐克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立陶宛 捷克 斯洛文尼亚 塞浦路斯 马耳他 匈牙利 波兰 2007 年 1 月 1 日加入国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 (按申请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 年 7 月 3 日) 克罗地亚(2002 年) 马其顿(2004 年 3 月 22 日) 冰岛(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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