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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
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
义。总书记之所以反复强调这句话,就是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
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
致命破坏作用。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
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要看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
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
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群众对执法司法
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
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
径在于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高度,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新的重要部署,中心任务就是围绕着进一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机关能够独立的行使职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
法公信力。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举措。
第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
任追究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
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影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破坏了法制统一,损害了司法权威。四中全会的这项规定,不仅仅是禁止性规
定,还要按照违法违纪处理,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一新措施,对保
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非常重要,也为全社会维护司法权威营造了良好
氛围。如何健全完善这项制度,有关部门还将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
形成一个严格的程序。为了确保这项规定落实,四中全会还提出要建立对法官、
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务保障制度。也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这是法学界、司法界呼吁很多年的问题,这次终于落实了。
第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今后在案件的审
理查办过程中,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严格按照法庭程序、法律程序、司法
程序进行调査、侦讯、审问等等,如果出现案件的审理査办质量不高或者是冤
假错案,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是否在职或者退职,都要负上终生的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近年来,随着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些冤错案的纠
正,司法机关不断反思,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守住这个底线。这就要求
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
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包括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
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只有这样,法官、检察
官才有真正的责任心,对自己的职业荣誉负责。
第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一新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近些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人发
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
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
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探索设
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
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
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现在,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审理,90%是跨区域审理。
同时,四中全会还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
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
移、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法院集中精力制定
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四,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
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
活动的要求。这是坚决破除潜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
这一双向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一是你不能去干预他,二是他不能执行你干预
司法活动的要求,如果造成判案不公平不公正,出现了冤假错案,既要处理他,
也要处理你。这也包括执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
办理的案件,不得干预法庭调查、干预法院判决以及对整个案件过程当中任何
环节的干预。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违
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严厉惩处,绝不姑息。
第五,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改革对
于保障人民诉权、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减少信访案件数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
义。目前法院受理案件大致按照三大诉讼法操作。这一制度的最大要害是“审查
制”,就是立案前既要进行诉讼提起手续要素等程序审査,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
案范围等实体审查,这实际上就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
程序。在这种审査制下,法院只要找到合乎三类理由之一的任何一个具体借口,
就可以拒绝受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
告。这样就使很多本应由法院正常依法受理的诉告,因为法院出于自身利害考
虑或因为党委政府干预,既不受理,也不驳回,这些诉告纷纷从法定的“诉讼案
件”变成了“信访案件”,不少公民正因此被逼加人了“信访大军”特别是“京控大军”。
四中全会提出的“变立案审査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对这一现实严重困境的
解决有着重大意义。首先,“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
査,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控告、起诉都可以立即获得法院的正式接受。
其次,立案法定条件将仅限为程序、手续、形式方面的条件,排除任何实质性
或实体性条件,并且高度简化;再次,如果在诉告要件、诉告对象、诉告请求、
事实理由、法院管辖之类的程序条件上不符合,也不再允许简单“不予受理”一
推了之,而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最先接受诉告的任何机关(官员)有义务先预
立案并辅导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诉告,
则有义务辅助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第六,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
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目
前,一些信访事项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这是困扰政
法机关的一个难题,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
负担,这种无限申诉看似充分保障诉讼人的权益,但长此以往会导致司法的无
序。现在要实行诉访分离,打官司和上访彻底分开,不能再搅到一块儿,并且
要实行终审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
决问题、化解矛盾,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
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
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申诉,但要逐步实
行由律师代理制度,使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实现和谐诉讼。当然这在实际
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已经形成了一种上访的路径依赖,但这个问题必需
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
措,比如,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
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
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等。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定》提
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
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査询制度,等等。《决定》
还就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
司法体制改革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正和
司法改革讲得最重,新举措也最多,这些措施必将决定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具
体走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新
(省委
省直机关工委讲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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