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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

2020-02-21发布者:青青草大小:23.11 KB 下载:0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物权法是其 中一个重要的法律。一些学者认为,物权法与债权法相分离的观点来源于罗马 法。罗马法曾存在“对物法(iurainrem)”和“对人法”和“对人法(iurainpersonam)”iurainpersonam)”的概念,这 两个概念是现代物权法与债权法分立的起源。实际上,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 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连物与物权甚至连权利的概念都没有严格区分,直 至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的《法学总论》(TheInstitutesofJustinian)”和“对人法中对 物和物权的概念都未作严格区分。《法学总论》中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 地役权等都是混淆在一起的。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上述规定 的影响,仍然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等概念,从而也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并 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物权法。然而,17 世纪当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广泛传播时, 德国法学家便开始提出物与财产的区别,从而开始形成物权的概念。 与罗马法的上述体系不同,1900 年《德国民法典》将物作为权利客体 移到总则部分,并将物权、债权和继承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分别成编 加以规定,物权法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才真正形成为具有自身独立体系 的、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英美法本无所谓民法的概念,当然也不存在物权法的概念,有关物权 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财产法,它是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对应的法律。 从内容上看,英美法的财产法基本上包括了大陆法的物权法部分,甚至在大陆 法系通常是包括在合同之中的问题,如租赁、赠与等也包含在英美财产法的范 围之中。 二、我国物权法的定位 尽管学者对于是否需要做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区分公法和私法仍然是必要的。一般来说,私法规范的 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公法规范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私法强调对公民、法人的合 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行为自由,尊 重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所做出的处分。而公法则更注重对民 事关系的干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其性质应 为私法。尽管现代物权法越来越重视对物权的行使、转移等方面从公法上加以 干预,但物权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既然物权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 则其应当确认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充分的自由。物权法也应当从民事权 利角度规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具体来说,第一,物权法所确认的国家所有权 主要应当具有私法上的权利的特质。从实践来看,尽管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 管理权常常很难严格分离,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往往要借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管理权的活动来实现,但在物权法中,对国有财产权应当按照民事权利来构 建,而不应当按照公权利来规定。第二,物权法虽然是强行法,也要体现一定 的国家干预,但就财产权的规定而言,不应当规定过多的管理规则,如在规范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中,原则上不应当涉及某些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如何管理的 问题,对于国有资产机构管理的权限等行政管理色彩很浓的内容,也不应在物 权法中加以规定,而应通过专门的立法,如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加以规定。再如 对有关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土地的管理,也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物 权法中不应太多地涉及行政管理的规则。第三,物权法主要应当从民事权利的 角度确定一整套财产权利规则,就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规定问题而言,尽管我们 承认国有企业应当享有法人所有权,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再 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更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要实行绝对的完全的独立。国家有权 对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但在物权法中,要区别国家对企业享有的两 种权限,一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和出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二是国家作为行政 管理者对企业所实行的必要的行政管理的权力。这两种权利或权力是应当区别 开来的,前者物权法可以做出规定,但是对后一种权力则应当通过公法加以调 整。 我们强调物权法的固有性质不是指要排斥他国的先进经验,而主要是 指物权法除了反映市场经济的共性以外,还要特别注重从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 件出发,反映本国的历史和民族的习惯,所有制关系的现状以及国家对财产关 系管理方面的政策等。由于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因此在立法中要注重如 下几点:第一,要充分反映我国多重所有制结构的社会现实。尽管我们强调要 给予各种财产的平等保护,但仍须对于各种类型财产的独特的客体范围、行使 方法等特点在物权法中分别加以规定。第二,物权法要反映国家对物权管理方 面的一些政策需要,例如,关于中央和地方财产所有权的划分。第三,物权法 要反映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习惯传统,尊重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约定俗成的概念。 例如关于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已经在我国实行多年,并已经为广大民群众所接收, 甚至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不能轻易地放弃。再如典权是我国固有法的 内容,在实践中也可以成为公民的一种融资方法,应当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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