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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概念及其基本内涵
对于“法治”的概念和基本内涵,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也都有不同的定义。
(一)西方学者关于法治的解释
西方的法治概念起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比法治
和人治的利弊,他认为,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是经众人审慎考虑后制定的,
同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准确性;法无感情,不会偏私,具有
公正性;法不会说话,不会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
有稳定性;法是通过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具有明确性……他对
法治有很经典的论述,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
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
律。亚里士多德论证了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但他指出,法治“普遍的服从”
“制定的良好”只能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赋予具体的、也许完全不同的界
定。17、18 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有很多关于法治的解释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英国的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
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威,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人”。
法国的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
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
强调了法治的平等和民主。
(二)我国学者关于法治的解释
历史上先秦法家对“法治”一词使用比较多,韩非子曾说“治民无常,惟法为
治”,并明确提出统治者应“不务德而务法”,商鞅提出统治者应“垂法而治”,这说
明当时法家把法看成治理国家的一种重要手段。现代法学界张文显教授曾为法
治明确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
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主张法律最终追求的是民主,而且相对于社会来说,法最终会贯穿各个层面,
渗透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社会会变成法治化了的社会,整个国家和社会将依
靠法律进行良性的运转。
(三)笔者对法治概念及其内涵分析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看得更高更远,了解这些不同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可
以帮助我们更全面、更深人地来认识法治。综上,可以看出,法治与民主、平
等、限权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而且,完整的法治应该具备两个必要方面:
形式和实质。形式上来讲,法治,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制定出来的
法律应是良好的法律,法律应受到每个人的服从和遵守,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实质上来讲,法治,应有自身明确的价值追求——民主、平等、限权,否则,
就失去了灵魂。如此而言,可以从这个角度总结“法治”的概念:法治,应是指以
良好的、完备的、权威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和形式要素,以民主、平等、限权等
现代理念为内在灵魂、价值追求的一种治国方略。这也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完善的法律制度,立法程序法治化,普遍遵守(法律制度绝对权威性),民主、
平等、限权。
二、法治的形式
法治的形式,就是有一套比较客观的、看得见的标准来衡量法治的硬件是
否具备。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国家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就是法制完备,指法律体系完善,类别齐全、
系统规范。正如张文显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提到的:凡是应由法律制度调
整的,均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整个国家中应该由法律来调整的规范领域,
都有制定好的法律去调整,而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不
是杂乱无章,是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完备的法律制度
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人们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才有可能谈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
(二)立法程序法治化
法律被制定出来是容易的,但制定法律应遵守严格的程序。判断法律的“良
好”带有很大主观性,因为法律调整的是利益关系,每个人代表的利益不同,评
判一条法律的标准也会不同。不过,这就为从立法,从法律制定的程序角度判
断是否是良好的法律就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立法有独特的利益选择的特点,
“利益的分化和冲突是立法活动最强大而持久的原动力。立法其实就是一个利益
表达、利益冲突、利益协调、利益整合的交涉过程,这个交涉过程是以求得共
识、达成合意和做出决定为目的。”立法这种冲突性、选择性更呼吁立法程序法
治化,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立法者应依据宪法和立法所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他们制定法律首先要合乎现有法律规定,这样才有利于法律整体
权威性的构建;第二,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重视调查、研究,重视公众的参
与,立法过程适当公开。第三,法律的通过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
见应受到足够的尊重,不能完全忽视,这样打击大家的积极性;第四,制定法
律不能忽视人民的各种利益。如果把法治比喻成舟,人民就是载舟的水,“水能
载舟,亦能覆舟”,忽视人民利益就失去了一切的根本。确保立法程序法治化,
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会失去应有的价值。
(三)普遍遵守
普遍遵守包括国家对法律的遵守和个人对法律的遵守,要求国家及其工作
人员(立法、司法、行政等)在各个方面都不能越权,行使公权力必须按照法
律的规定,也不能有任何特权主义;社会上的每个人都积极自觉地遵纪守法。
法律至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第一,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高于道德、
纪律、政策等,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第
二,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享有违法的特权,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第三,任何
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服从于法律的规则。
三、法治的实质
法治的实质方面即法治的内在价值追求,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从根
本上指导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如果忽略了法治精神,就等于把法律与法治等同
了,历史上所有的统治者也都是法治主义者了。我国古代的皇帝也按一些程序
制定了很多法律条文,也用严格的执法手段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所以,形式只
是前提,真正的法治建设,关键还在于实质的民主、平等、限权的内涵追求。
(―)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目标,是法对于人的价值的最直接的体现。建
设法治国家,并不是法律最终的追求,只是一个手段,最终是为了达到民主。没
有民主,法就是少数人专制统治的工具,就失去了基本的社会基础,少数人就
会玩弄法、无视法的存在;没有民主,法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实施,遵
守法律的人只是被迫遵守,执行者只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法律就变成了一
纸空文;没有民主,法治就变成了人治的独裁。
(二)平等
平等是人本性的追求,没有谁愿意臣服于别人,它代表人的自由和尊严。
平等不仅指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历史上几乎每一次新旧政权的更替都
源于广大人民对压迫的反抗,对平等的追求。地主阶级推翻奴隶阶级的统治、
资产阶级颠覆地主阶级的统治、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压迫,包括我们将要
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每个国家、每个社会的毛孔里都充斥着人们对平等的渴
望和呐喊。在法治国家,人人平等是法律存在的基石,否则法律就是强权统治
的借口,是实施压迫的工具。真正的法治呼唤平等,每个人都信仰法律的神圣
性,都自觉守法;每个人违反了法律都会受到法律公平的制裁,没有身份、地
位、财富之分。
(三)限权
实施法治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限制权力的扩张,避免公权力对公众的伤害。
“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切官职,如
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
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法律需要一部分掌权者来制定(立法者),也需要另一部分掌权者来实施(司法
者),还需要所有的人去遵守。显而易见,限制权力的滥用对于法治来说有多
么重要。法治应该建立在“人性本恶”的理论基础上,人都有幽暗意识,会受欲
望的控制,尤其是掌握权力之后,依靠道德、伦理等来约束权力者是很不现实
的,最好的、最明智的办法就是有一套良性的制度。要防止滥用权力,最好是
用权力约束权力,这样每种权力都会尽量避免过界。尤其是在我们中国,限权理
念要重视。首先我们自古以来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对权力的监督总是习惯于自
上而下的监督,缺少自下而上的监督;总是习惯于纵向去监督,而缺少横向的制衡。
其次,我们的人民总是习惯于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有为的政府权力来管理自
己,而没有保护自己各种权利的敏感性,这一定程度上也主张了国家权力的扩张。
再次,我国“官本位”的思想有些严重,从近几年公务员考试的火爆程度也可以
看出来。针对种种法治之路的障碍,我们任重而道远。
崔伟.孟庆敏(郑州大学法学院,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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