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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逐
步形成与成熟。新民主主义政权与政治理论是其核心内容,维护人民群众的利
益,倡导法律的人民性是其基本宗旨与核心价值,坚持将马克思法学理论与中
国传统法制文化相结合是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保证了
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科学性。但是,由于这一时期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没能和陕甘宁边区传统法制文化形成有机的契
合,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法律的人民性;实事求是;
作者简介:马京平,男,陕西泾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
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治文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般与特殊,整体
与部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每一次的发展和成熟,都会进一步推动马克
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成果的丰富与完善。随着中国 30 余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成果的取得,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研究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并取得
了一些学术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而对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延安
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研究涉及不多。由于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新中国以及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理论
沉淀与准备工作,因此,有必要对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进行深
入研究,以使我们对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形成、核心内容、
基本宗旨与核心价值、实现途径以及科学性能有较为全面的理解,本文正是基
于此,对这一论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有机组成部分,两
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在
延安时期领导中国革命实践的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应用于中国革命
的具体实践中所形成的。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以及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相
结合,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进程。
1938 年 10 月,毛泽东第一次明确地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内涵
进行了阐述,毛泽东指出:“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
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1](P534)P534))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
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成果,其形成的关键在于中国的革命实践,中国革命
实践的具体需要与特点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
命的具体经验统一起来,在实践中,促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革命的关键是国家政权,列宁指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
问题。”[2](P534)P19)革命的最终目的是争取政权,而在革命中为争取政权必须组织
政权,通过组织政权最终实现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的目的。随着革命实践
的进行,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与战争的背景下创造性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
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陕甘宁边区政府等新民主主义政权组织。在组织新民
主主义政权时,中国共产党没有局限于必须要在革命取得成功,建立人民政权
后,才进行法制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传统认识,而是在革命与战争的
时代背景中,将革命、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与革命法制建设统一起来,在革命
与战争的同时,进行革命法制建设,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视野。
中国共产党进行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时,在革命法制建设方面关注了
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视司法权的建设工作,将司法权作为新民主主义政权
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重视革命法制的立法工作,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需要革
命法律制度建设,离不开革命法律制度建设。
对前一个问题,认识的重点是司法权与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关系,谢觉
哉对此明确地认识到:“司法是统治权的一部分。”[3](P534)P4)69)对这一观点,谢觉
哉进一步提出:“司法既是政权的一部,自应受政权的指导。”[3](P534)P4)11)值得注
意的是,谢觉哉这里所称的政权不仅仅是指行政权,他没有将政权等同于行政
权,而是认为政权包括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此,谢觉哉清楚地认识
到:“不过司法受政权指导,并不等于受行政指挥,不是还原到封建时代的行政
与司法无分。”[3(P534)P4)11)]对后一个问题,董必武认为法律制度建设是政权建设的
固有内容,他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
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4)](P534)P4)1)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法律制度建设工作时,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论基本原理的前提下,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建
设。马克思指出法律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
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5](P534)P515)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
主主义革命所需要的法律是能够打破旧法律秩序从而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律秩序
的新型法律。这样的法律从性质上而言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的,这样的法律体
现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从而与维护剥削阶级的旧法律形成区别。因而,
革命的法律制度建设必须要在新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创新,离开了新的理论指导
下,革命法制建设将会失去前行的航标。而这一新的理论必须是符合新民主主
义革命需要的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与新民主主义革命要求相
一致,必须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条件下革命法制建设的具
体实践相结合。列宁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因为,
无产阶级“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6](P534)P311312)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为了使其能够
有效地建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法制实
践相结合,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但是应该认识到,在革命与战争
的时代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概念。这不同于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毛泽东是通过提出新民主主义法律这一概念提出了马克思
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精神内涵,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学
理论中国化的形成。
194)7 年 1 月 16 日毛泽东给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陈瑾昆的信中
指出:“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7](P534)P280)而毛泽东把这样的法
律就称为了“新民主主义法律”[7](P534)P280)同年 11 月 18 日,毛泽东再次给陈瑾昆
致信,指出了新民主主义法律应该具有的基本原则,并对新民主主义法律基本
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发。毛泽东在给陈瑾昆的信中指出:“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
……以工农民主政权为基本原则(P534)即拙著《新民主主义论》及《论联合政府》中
所指之基本原则)。”[7](P534)P288)
综上所述,延安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形成,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论中国化也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的进行而形成,毛泽东、董必武、林
伯渠、谢觉哉、雷经天、马锡五等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革命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形成与成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核心内容
法学理论的内容在逻辑结构是自成系统的,即包括了建构国家政权的
法学理论体系又包括了保护个人权利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延安时期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也是这样的一个理论体系。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
国化在延安时期是在革命的时代背景之下产生的,其首要的历史任命是要保证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顺利进行与最终胜利。这就决定了马克思法学理论中国
化的核心内容不是别的,是与新民主主义政权和革命密切相关的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伴随着国家而产生的,国家因素是法
律的一个重要属性。即“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8](P534)P4)2)离开了国家的制定
与认可,法律将失去产生与存在的源泉。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此指出:“国家是整
个社会的正式代表。”[9](P534)P812)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不是代表着该社会
的所有阶级与个人,而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
式。”[10]P212)所以法律只能由取得了国家这一表现形式的统治阶级,在革命胜
利后通过国家将自己的利益上升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即是说:法律是占有了统
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哪个阶级占有了国家的表现形式,法律就
反映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如果革命阶级没有取得革命胜利就不能掌握国家
政权,也就没有取得国家的表现形式,这时,法律就不是革命阶级的法律,而
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某一阶级要想使自己的意志取得法律的表现形式,必须先
要掌握国家政权,获得国家的表现形式,而取得这些的前提是取得革命的胜利,
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一般认为,革命阶级的法律是革命胜利以后的事实。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革命法学家在延安时期没有局限于马克思主义
对法律的这一传统认识,而是将法律与革命统一起来,将法律作为了反对统治
阶级,夺取政权的一种对敌斗争的手段。即在重视政治斗争与军事斗争的同时,
也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革命斗争。并在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革命斗争时,将法
律置于政治领域之中,使法律手段成为政治斗争的一种形式与途径。对此,谢
觉哉指出:“法律是表现国家权力的工具。”[11](P534)P64)2)马锡五在对陕甘宁边区司
法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时也曾指出:“政权的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
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12](P534)P7)
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革命法学家在争取新民主主义政权
时,将法律作为了夺取政权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样新民主主义政治与政权理论
不仅构成了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应然部分,更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理论中国化的核心内容。延安时期,毛泽东通过《新民主主义论》、《抗日根
据地的政权问题》、《论联合政府》等著作系统地阐释了新民主主义政治与政
权理论。此外,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人林伯渠、谢觉哉结合陕甘宁边区的具体
实践也对新民主主义政治与政权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述,丰富和发展了新
民主主义政权理论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这些著作与成果也是延安时期马克
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主要成果形式。
194)0 年 1 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政权是
新民主主义的国体与新民主主义政体的结合。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国体是“各革命
阶级联合专政”[1](P534)P677)而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1]
(P534)P677)同年 3 月,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进一步提出:“在抗日
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1](P534)P74)1194)5 年 4) 月
24) 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政治,……
而是建立一个联合一切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13](P534)P1056)从毛泽东
的上述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延安时期的核心内容是
各个革命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制定新民主主义的
政治制度,而这体现了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最为本质和最为灵
动的内容。
对如何组织这一政权,毛泽东进一步提出要按照“三三制”原则来建立抗
日民主政权组织,“三三制”原则实现的典型即是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但是还应
认识到,体现了“三三制”原则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只是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形式,
还不是内容,还必须将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形式与内容要统一起来。对此,林伯
渠在 194)2 年指出:“今天,边区新民主主义的全部内容是《五一施政纲领》,
其中心问题就是打日本,就是生产,就是减租减息,就是统一战线中的团结与
斗争。三三制,参议会选举,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我们的政治制度,基本上
是适合于这个内容的。”[14)](P534)P307)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还要体现出民主集中
制的基本内涵,这就要求在边区“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府由参议会选举;
参议会闭会期间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14)](P534)P308)“政府要总揽行政与司
法。”[14)](P534)P30189)
以上内容集中反映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法理论和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本
原则,而新民主主义的宪法理论和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既是马克思主义
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内容,又是新民主主义法律实践的根基,所以新民主主
义的宪法理论和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
国化的核心内容。
三、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基本宗旨和核心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在延安时期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所以其基本宗
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民利益,信奉与坚守人民性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本质
属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唯物史观出发,认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占有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即法的本
质是物质生产关系,马克思对此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是
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
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5](P534)P2)而物质生产关系
的根本属性是利益,所以法律是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的
法律进行认真的分析之后提出资产阶级的法律:
“在他们看来全都是资产阶级的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部是资
产阶级利益。”[10](P534)P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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