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曱、乙、丙共谋抢劫一杂货店,在去踩点的途中,遇到他们的朋友丁,于是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作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曱、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关于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没有抢劫,不构成犯罪
B.丁构成抢劫罪
C.应当对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对丁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试卷相关题目
- 1针对己所领取的奖金,则( )。
A.己所领取的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
B.管理人应当追回这部分价款
C.己侵占了企业财产
D.己为吴某的妻子,此部分财产以吴某抽逃出资认定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2关于“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的情形,( )。
A.吴某可以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缴付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吴某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C.吴某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拒绝缴付
D.吴某可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拒绝缴付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3关于李某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与刘某存在委托持股关系,李某可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 丨
B.李某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李某可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C.李某虽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李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不可以向D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D.刘某虽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但李某才是其出资人,刘某的行为应得到李某的允许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4针对“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这一行为,( )。
A.刘某仅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该行为无效
B.刘某虽是代李某持股,但其已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该行为有效
C.王某是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
D.刘某的行为未经李某同意,该行为无效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5(二十四)2013年4月,吴某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吴某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贾某、刘某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吴某的公司。吴某遂先后与贾某、刘某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贾某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吴某的个人账户,但吴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3年11月,吴某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吴某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吴某与刘某,贾某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刘某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李某之托,代其持股,刘某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李某。2013年3月,在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吴某的妻子已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 )。
A.贾某可以向吴某主张违约责任
B.贾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C.贾某可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D.贾某是该公司股东,但不能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6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构成抢劫罪
B.乙是从犯
C.乙是未遂犯
D.对乙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7如果乙犯罪时17岁,则(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对乙不适用死刑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8如果事后得知,丙是因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醉酒而未来,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是犯罪中止
B.丙是犯罪未遂
C.丙未参与实施犯罪,不成立犯罪
D.丙只参与了踩点,不成立犯罪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9针对店主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店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B.店主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店主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D.店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开始考试点击查看答案 - 10(二十六)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调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申请对乙农庄内被毁的房屋、设施、果树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市规划局不应当赔偿的范围有( )。
A.乙公司的违法建筑物
B.乙公司在乙农庄里的合法财产
C.乙农庄的经营性损失
D.受拆迁惊吓的乙公司员工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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