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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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来担任,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设立并不自然成为某一只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当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能成为某一只基金或者其所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中心地位,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
2.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但是,基金管理人只是负责投资决策,下达投资指令,并不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和投资运作的结算。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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