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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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用于对某一个方面工作作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使用“条例”。这样,条例就成为党中央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之一。条例具有内容的原则性、法规的制约性和写作的程式性等特点。
条例写作的具体要求有:
1.条例一般要写明制发条例的根据和目的、条规、实施说明三部分。
条例的根据和目的带有导言性质,是制定条例的原因与法律根据、政策根据。常常在条里阐明,最后写上“特制定本条例”。
条规,即条例的内容,比较概括、原则地分条写清条例的各项有关内容,这是条例的主体部分。
实施说明,常叙述条例的生效时间和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等。
2.条例应有规范的结构形态。
一是采取列条叙述的方法,把根据和目的作为条;接着写条例的具体条规;实施说明放在末了一条或最后几条。
二是根据各部分内容间的逻辑联系,又可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总则简要说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总要求;以下各章叫分则,设小标题,概括该章的内容;最后一章一般为附则,这是附带说明的事项。一般说明条例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权、修订权、解释权属于谁,以及适用对象和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等。
3.条例应注意表达的简洁、明了。
写好条例在内容上要注意直陈、直叙、明确、完备,着重说明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无须多发议论或讲道理,做到概念准确,规范界限清楚,层次分明,合乎逻辑,针对性强。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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