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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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条例》明确提出:“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必要性。无论是党政机关公文还是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公文,都是为了处理公务、实现管理职能,因此公文写作的前提是公务活动所需,确有发文之必要,才可行文。
2.实效性。公文对具体公务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必要的指导、清晰的安排和充分的说明,这也是公文内容得到落实的根本。
3.针对性。公文依附于公务活动,一定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公务活动才制定和印发的,如果对象不明,活动不清,公文就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对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负面的影响。
4.可操作性。公文不仅有宏观的指导和要求,还要对公务活动的开展有具体措施、步骤和方法,提供可操作性的内容,使公务活动部门能有所依据和借鉴。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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