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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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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