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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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权利的实现。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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