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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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相互区别: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即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即相对的;共性比个性深刻,个性比共性丰富。
(2)相互联系: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存在于)个性之中,一般只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列宁语,都是一般就是含有一般的意思);个性体现共性,都同共性相联系而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场合的不同)可以相互转化。
(4)个别、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关于一般(普遍)、特殊、个别三者的辩证关系,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首先作为一组范畴进行了阐释,他指出:“个别——特殊——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和普遍联系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是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己下降到个别”。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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