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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法律篇(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13 23:09:56

 法律法规

【考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即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占有。所有人可以合法地占有所有物。

(2)使用。使用是按照不同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工作、生活需要。

(3)收益。收益是指通过占有、使用财产等方式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确定物的命运。

4.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1)防卫意图: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包括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此外,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凡正当的防卫意图都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

(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3)防卫对象:制止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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