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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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识的本质问题,以往的不同哲学派别有着不同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以往哲学的合理思想,以实践为基础,从正确处理实践与认识、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界定认识的本质。
1.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2.对认识的本质的规定的理解:首先,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认识既不是“生而知之”、主观自生,也不是直接来源于客体,而是通过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其次,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或摹写,即认识是以客体为原型的,认识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写客体的内容。第三,认识对客体的反映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选择性、重构性,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的摹写。
在认识活动中反映和创造不可分,反映是有选择有重构的反映,即在创造性过程中实现的。创造是在反映基础上的有根据的创造,是受反映对象的客观本性制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认识本质的规定与理解,同唯心主义观点、不可知论观点、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观点划清了界限。
3.认识的结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具有同构性,其基本结构都是由主体、客体和中介所构成的,都是主体借助中介作用于客体,表现为主体和客体按一定方式实现的相互作用。认识主体是指从事社会实践和进行认识的人;认识客体是指进入人的认识活动,被主体的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对象;认识中介是各种形式的认识工具、手段及其操作程序和方法。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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