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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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曾对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一、总则部分
(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1.选择管辖适用范围扩大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
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公益诉讼的引入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原《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三)证据制度的变化
1.电子证据
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
(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2)严格限制书面证言:只有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物质:证人履行出庭义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法院先行垫付。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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