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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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曾对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二、审判程序
(一)公众监督的加强
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本条将生效裁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进一步了审判的公平公开,并有助于督促各级法院提高业务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简易程序更简易
1.适用案件: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
2.一审终审的条件:法院审理上述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三)再审程序的再修改
1.再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回避程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剥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再审的提出: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3.禁止再审: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后果: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另外,本次修订还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同时针对调解结案率提高的现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针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对于支付令、送达程序等也做了修改。但相比之下,亮点还是在于公益诉讼的增加和再审程序的进一步明确,这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加强把握的。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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