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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支持职工陪老人一起过老年节;带父母旅行或故地重游,提倡有休假;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鼓励有不少于一个星期的带薪假。(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04版)
此《办法》透露出的鼓励用人单位给职工带薪假的相关条款,令人眼前一亮,这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落实,非常重要。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舆论解读为“常回家看看”的诉求正式入法。
3年多来,舆论对此仍时有议论。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即便上升到法律层面,子女倘若不能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大部分父母也不会把子女诉诸法庭。与此同时,全国老龄委2015年的数据显示,中国老年空巢家庭率已达50%以上,大中城市高达70%。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时有报道。
对子女而言,更现实的制约在于,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并没有带薪假,对于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们,除了过年等法定节假日,其余时间想抽出几天时间回家探亲,并不现实。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接地气的细则和可具操作性的处罚标准,“常回家看看”即使入法,现实中可能仍难落地。如此一来,这一法律规定,很可能被架空成高蹈的道德说教,从而使得法律的威严受损。
在此意义上,此次湖北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的实施办法,其中的一些条款具有重要作用。再好的法律,不能也无法逼人“常回家看看”,只有在了解并体谅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困境的前提下,解决职工现实的后顾之忧,诸如提供“带薪假”等客观条件,才能高效地促使亿万子女“常回家看看”,使得法规落地。唯有在制度与机制层面找到解决的方案,才能使得众多子女不再背上“不孝”的黑锅,因为他们之所以不常回家,很可能是“不能”,而非“不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旦《办法》制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要带头执行带薪假等制度,为全社会的用人单位做出表率。
当然,目前看来,《办法》对单位提供的带薪假是“鼓励”而非“必须”的基调。这值得注意,因为对于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大量个私企业职工而言,带薪休假只是难以实现的奢望。在劳资关系不平等的用人环境里,如何能使广大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探亲带薪假,这可能是新的更复杂的议题,但显然,仅靠一纸“鼓励”恐是不够的。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仅是传统家庭伦理,也是符合现代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期盼湖北制定的实施《办法》,在法理、人情间,在理想、现实间,取得平衡,以具操作性和接地气的细则标准,使“常回家看看”成为现实,从而实现法的良善和威严。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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