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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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概述】
【点评】
慈善组织或机构不能以任何形态打破公信力规则,即可定义性、可解释性、可测量性与可重复性。慈善机构公信力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作为其监管单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问题。慈善服务是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需要面对公众监督,承受公众信任的检验。
不幸的是,中国恰恰存在一些慈善机构工作规划不清晰、资源来去不透明、工作人员非专业,又缺少真正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很多慈善机构在出现危机的时候,拒绝置评或者用自己的立场加以辩解,而往往不能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来审视自己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厉行改革。
无论是带有行政色彩与连带关系的慈善机构,还是民间慈善机构,都需要披露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检验。同时,应放松对民间慈善机构的准入限制,真正让民间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公信力危机催促我们到了一个裁减有政府关联背景的慈善机构与大量发展民间独立慈善机构的历史性时期。
即使是民间独立慈善机构也需要做到更多的慈善使命项目化、慈善项目品牌化、慈善品牌透明化,而不应在此阶段发展规模过度的一般筹资,更不适合在规划不清与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实行巨额筹资的黑箱化操作。在目前行政公信力本身受到公众质疑,慈善组织的基本管理规则并无重大改革的前提下,重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很大一部分的动力来自于现有的公益组织树立良好的工作典范与提供有说服力感染力的工作经验。慈善机构需要良性地发展,塑造良好的公信力,激发更多的活力。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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