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代理(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0:39:53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委托代理
1.一般规定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有( )。
A.施工企业任命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的负责人
B.监理单位指派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C.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工程项目投标的负责人
D.建设单位授权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事宜
E.总监理工程师分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解析】ABD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