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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0:39:36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如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盖有本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印章;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人继续持该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4)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的效力有:①相对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本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②本人有权追认,追认时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变成有权代理。

(2)对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亦有一定权利。相对人享有选择权,主要表现在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撤销的,须在本人追认生效之前撤销。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表见代理正确的是( )。

A.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B.不需要具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C.善意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D.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解析】A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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