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1.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
(1)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3)宪法的遵守通常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行为的活动。这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其最基本的方式。
2.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监督的类型
①立法机关监督,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②司法机关监督,由普通法院负责对宪法进行监督,起源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③专门机关监督,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监督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这种监督类型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2)宪法监督的内容: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3)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中考点稳定的部分,因此总结考点如下:
第一:宪法实施,即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含义要很熟悉;
第二:宪法监督考点如下:
1.宪法监督的主体—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宪法监督的类型—我国是权力机关监督类型,具体监督类型了解即可;
3.宪法监督的内容—具体分为文件和行为;
4.宪法监督的方式—全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撤销或者改变方式实现监督;
5.宪法监督的本质—人民主权的体现。
责编:荣秀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