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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考点总结预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6 15:04:43

 考点一 担任辩护人的条件:

【关联条文】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辫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预测1】(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本题答案选ABC。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不难看出ABC选项都是绝对禁止的情形,而D选项是为相对禁止的情形,故答案为ABC。

考点二 委托辩护的时间:

【关联条文】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考点三 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

【关联条文】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记忆口诀】盲聋哑、痴呆傻、未成年、无期和死刑

考点四 值班律师制度:

【关联条文】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预测2】(多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哪些主体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法院

B.检察院

C.侦查机关

D.看守所

本题答案选AB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不难看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故答案为ABD。

考点五 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关联条文】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预测3】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有:(多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D.重大毒品犯罪

本题答案选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不难看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故答案为AB。

考点六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关联条文】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预测4】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不享有哪项权利:(单选)

A.会见通信权

B.了解案情

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D.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本题答案选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不难看出,阅卷权只能在案件审查起诉之后。而会见通信、了解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都可以在侦查期间进行。故答案为D。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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